昆药集团(600422.SH)股份回购金额仅为下限16% 董秘徐朝能遭关注

2020-06-17 17:12: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徐朝能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44号)。经查明,2018年11月2日,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600422.SH)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称,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5元/股,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2019年5月8日,公司披露《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称,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17.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54%。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789.59万元,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5.79%,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公布的计划实施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

昆药集团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差异较大,可能影响投资者及市场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秘兼副总裁徐朝能作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股份回购相关规则处于征求意见及修订过程中,昆药集团为等待规则修订完成后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在2019年1月规则正式发布前未实施回购。此外,2019年3月21至2019年4月30日回购期届满日,公司股价持续高于10.5元/股的回购价格上限,该客观障碍持续时间共计28个交易日。2020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新一期回购方案,拟回购金额不低于0.5亿元,不超过1亿元。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回购进展公告,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支付资金0.52亿元,超过回购金额下限。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徐朝能予以监管关注。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51年3月,2000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4月2日,公司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正式由“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朝能2006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2日和2016年1月11日至今2个时间段内担任昆药集团副总裁,2002年11月8日至2006年10月26日和2007年9月20日至2020年3月31日2个时间段内担任昆药集团董事会秘书。截止2020年3月31日,徐朝能直接持有昆药集团106.92万股。

2019年5月8日,昆药集团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称,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2020年4月8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20年4月11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0年4月8日-2021年4月7日)。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7%,购买的最高价为10.67元/股、最低价为9.4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3697.08万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6月3日,昆药集团再次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称,2020年5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48.00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9%,购买的最高价为9.97元/股、最低价为9.7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455.87万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07.00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7%,购买的最高价为10.67元/股、最低价为9.4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5152.95万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044号

关于对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徐朝能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昆药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422;徐朝能,时任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经查明,2018年11月2日,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称,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5元/股,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2019年5月8日,公司披露《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称,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17.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54%。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789.59万元,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5.79%,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公布的计划实施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

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差异较大,可能影响投资者及市场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秘兼副总裁徐朝能作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股份回购相关规则处于征求意见及修订过程中,公司为等待规则修订完成后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在2019年1月规则正式发布前未实施回购。此外,2019年3月21至2019年4月30日回购期届满日,公司股价持续高于10.5元/股的回购价格上限,该客观障碍持续时间共计28个交易日。2020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新一期回购方案,拟回购金额不低于0.5亿元,不超过1亿元。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回购进展公告,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支付资金0.52亿元,超过回购金额下限。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徐朝能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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