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达股份(870131)被关联方占用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招商证券

2020-06-01 17:32: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厦门达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达股份”,870131)于2019年1月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订《厦门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达达股份将1.5亿元分期交付厦门信托,厦门信托按照公司意愿对该笔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

2019年1-3月,达达股份向厦门信托支付合计6500万元,上述款项被用于向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亮贸易”)提供借款。在此期间,大亮贸易与达达股份同受实际控制人杨达亮控制,为公司关联方,涉及金额占达达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91%,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4月初归还完毕。达达股份通过指定信托产品间接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对外披露,因非关联董事不足半数,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杨达亮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达达股份及杨达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达达股份成立于2012年7月9日,注册资本5800万人民币,当事人杨达亮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6.67%,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顺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顺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7日,注册资本5.18亿人民币,杨达亮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总经理,持股比例67%。达达股份于2016年12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600999.SH)。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达达股份有限公司、杨达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达达股份有限公司、杨达亮:

经查,2019年1月,你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订《厦门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你司将1.5亿元分期交付厦门信托,厦门信托按照公司意愿对该笔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2019年1-3月,你司向厦门信托支付合计6500万元,上述款项被用于向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亮贸易)提供借款。在此期间,大亮贸易与你司同受实际控制人杨达亮控制,为你司关联方,涉及金额占你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91%,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4月初归还完毕。你司通过指定信托产品间接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你司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对外披露,因非关联董事不足半数,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杨达亮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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