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16:20:26 来源: 中国网财经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和智控”证券代码:002795)股东玉环永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玉环永宏”)的监管函。
经查,玉环永宏于2020年4月1日、4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份2,090,100股,减持比例为1.05%。玉环永宏作为永和智控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总数超过永和智控股份总数的1%,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玉环永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1号
玉环永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4月1日、4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智控”)股份2,090,100股,减持比例为1.05%。
你公司作为永和智控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总数超过永和智控股份总数的1%,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3日